【解惑】收取的人防工程维管费,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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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所以,学员提及的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应该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那么,为什么我提出了对租金的设计呢?我们一起来分析。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同时,第二十五条明确,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这里,我们需要和大家明确两点:
首先,人防工程的投资人是谁。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开发成本已经作为配套设施费分配到可售面积中,可以说人防工程初始投资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是,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其投资已经收回,房产出售之后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当是全体业主。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维管费)。按照规定,人防工程在投资者使用过程中,投资者有义务进行一定的维护管理,使得人防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由此,就是考虑租金设计的可行性。我们可以在售房合同中约定“利用人防工程建造的车库,产权属于国家,使用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管理”。
物业公司取得授权后,与车主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合同)》,车主取得若干年的“车位使用权”,收入属于全体业主。车主取得的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转让收入归车主。
使用过程中,物业公司收取“车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车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属于劳务,不是租金,只缴纳增值税,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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